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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照明輝度及照度

  1. 市區道路、服務道路、人行道之照明輝度及照度宜符合下列各表之規定。

    表19.2.1 道路照明輝度(單位:cd/m2)

    道路功能分類

    商業區

    住商混合區

    住宅區

    快速道路

    1.0

    0.7

    0.5

    主要道路

    1.0

    0.7

    0.5

    次要道路

    0.7

    0.5

    0.4

    服務道路

    0.6

    0.5

    0.3

     

     

    表19.2.2 道路照度(單位:勒克斯(Lux))

    道路功能分類

    商業區

    住商混合區

    住宅區

    快速道路

    15(10)

    10(7)

    7(5)

    主要道路

    15(10)

    10(7)

    7(5)

    次要道路

    10(7)

    7(5)

    6(4)

    註:
    1. 表19.2.2括弧內為水泥混凝土或路面較淺色之平均照度。
    2. 工業區之輝度與照度之標準可比照住商混合區。
    3. 農業區在19.1.1節之原則下設置照明設施時其輝度與照度之標準可比照住宅區。
    4. 以上計算輝度與照度之標準其平均輝度或平均照度最高不可超過15%。

     

    表19.2.3 服務道路照度(單位:勒克斯(Lux))

     

    區域分類

    商業區

    住宅區

    照度

    6

    4

     

    表19.2.4 人行道照度(單位:勒克斯(Lux))

     

    條件

    道路分類

    平均照度基準

    與道路接鄰
    之人行道

    商業區

    10

    住商混合區

    6

    住宅區

    2

    不與道路接鄰
    之人行道

    人行地下道

    43

    交叉路口

    3

    人行陸橋

    6

    註:平均輝度與平均照度兩者之間可參照表19.2.5之規定換算。

     

    表19.2.5 平均輝度與平均照度之關係

    平均輝度1(cd/m2)之平均照度 (Lux)

    瀝青或路面較深色

    15

    水泥混凝土或路面較淺色

    10

  2. 照明之明暗均勻度規定
    市區道路照明之明暗均勻度宜符合表19.2.6之規定。

    表19.2.6 明暗均勻度

    道路功能分類

    最低照度∕平均照度

    快速道路

    大於1:3

    其他市區道路

    大於1:4

  3. 計算平均照度

    依下列公式計算平均照度
          F × N × CU × MF
    E =__________________
                S × W
    式中,
    E:平均照度,以勒克斯(Lux)為單位。
    F:每一盞燈之光通量,流明為單位。
    N:照明設施排列係數。
    N=1 單側、交錯、中央排列者。
    N=2 相對排列者。
    CU:照明率。
    MF:維護系數。
    S:間距,以公尺為單位。
    W:路寬或車道寬度,以公尺為單位。

  4. 照明控制:
    在夜間依道路特性及流量可考量調整光源之光通量,降低輝度及照度,以達節能的效果。
  5. 光害防制:依CNS 15015表2照明環境之建議照明基準或CIE 70光害防制規定辦理。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