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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公車站台

  1. 公車站台依設置位置分為近端站台、遠端站台、中間站台。近端站台指公車於進入交叉路口前之鄰近區域設置停靠站;遠端站台指公車於通過交叉路口後之鄰近區域設置停靠站;中間站台指公車於路段中設置停靠站。
  2. 近端站台及遠端站台,供單輛公車停靠,最短長度20公尺,每增加一輛,應增長15公尺;中間站台,供單輛公車停靠,最短長度25公尺,每增加一輛,應增長15公尺。
  3. 鄰接設施帶或人行道之站台,淨寬度宜1.5公尺以上,最小1.2公尺;獨立設置之站台,淨寬度宜2.5公尺以上。
  4. 站台高度以20公分為原則,必要時得配合車輛規格或鄰接之設施帶、人行道高度。
  5. 為維護乘客安全與站台設施,視需要設置交通及安全防護設施。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