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人本道路資訊網LOGO



19.4 燈具型式

  1. 燈具型式宜符合表19.4.1規定。

    表19.4.1 燈具之型式

    道路功能分類

    眩光

    燈具型式

    優先

    尚可

    快速道路
    (或較暗之郊區公路)

    少許

    遮蔽型

    半遮蔽A型

    主次要道路

    少許

    遮蔽型

    半遮蔽A型

    服務道路

    容許

    遮蔽型或
    半遮蔽型

    無遮蔽型

     

  2. 燈具依其對眩光之影響可區分為以下三種:

    (1)遮蔽型:其最大光度之涵蓋範圍為0度~65度。

    (2)半遮蔽型:其最大光度之涵蓋範圍為0度~75度。

    (3)無遮蔽型:其最大光度之涵蓋範圍為0度~90度。

  3. 燈具之安定器應選擇功率因素達90%以上之高功率安定器。
  4. 綜合考量市區街道景觀設計,可彈性放寬若干景觀街區道路之燈具型式的設計,其規定應依16.7節辦理。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