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 燈具型式
- 燈具型式宜符合表19.4.1規定。
表19.4.1 燈具之型式
道路功能分類
眩光
燈具型式
優先
尚可
快速道路
(或較暗之郊區公路)少許
遮蔽型
半遮蔽A型
主次要道路
少許
遮蔽型
半遮蔽A型
服務道路
容許
遮蔽型或
半遮蔽型無遮蔽型
- 燈具依其對眩光之影響可區分為以下三種:
(1)遮蔽型:其最大光度之涵蓋範圍為0度~65度。
(2)半遮蔽型:其最大光度之涵蓋範圍為0度~75度。
(3)無遮蔽型:其最大光度之涵蓋範圍為0度~90度。
- 燈具之安定器應選擇功率因素達90%以上之高功率安定器。
- 綜合考量市區街道景觀設計,可彈性放寬若干景觀街區道路之燈具型式的設計,其規定應依16.7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