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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設計基本原則

市區道路排水設計基本原則規定如下:
1.市區道路排水設計於已有區域性排水系統或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地區,宜參照其規劃為之,或協調水利主管機關認可相關設計標準與內容。無區域性排水系統或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地區,依據道路集水面積範圍內所需容納之排水量,設計適當排水設施。
2.道路排水系統之設計,除特殊乾旱地區或須考慮生態工程之路段外,以立即排水為原則,依所研選頻率之降雨強度、道路之種類等級、地區降雨特性、排水構造物、風險損失等因素,採合理化公式或其他適用方法推算,並配合道路條件選用適當之排水構造型式。
3.道路排水設施之佈設,以不使積水侵入車道、不妨礙行車安全及易於清理維護為原則。
4.道路排水設施以採重力式排水為原則,但受地形高程限制者,得依需要設置抽水設備或採壓力管流等相關設計。
5.道路排水設施與具使用標的之水路牴觸須改建時,其斷面尺寸應考量配合該水路目的事業機構之規定或需求。
6.道路排水設施如與其他水路共用時,其斷面尺寸應為原設計流量加上共用水路之流量。
7.不同頻率之流量推求,有流量紀錄者,由歷年流量資料推算;僅有雨量紀錄者,由雨量資料依雨量與逕流之關係,間接推求;在無紀錄地區,得以經驗公式決定。
8.設計流量推算,設計者宜訪談當地居民是否有暴雨淹水紀錄及調查原有區域排水溝渠斷面尺寸,並考量集水區之未來土地利用情形;條件許可時,應採保守方式推算。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