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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腳踏自行車道淨寬

  1. 腳踏自行車專用車道淨寬規定如下:
  2. (1)允許單一腳踏自行車行駛之腳踏自行車專用車道,以1.5公尺以上為宜,最小1.2公尺。
    (2)允許雙向通行或二輛腳踏自行車並行之腳踏自行車專用車道,以2.5公尺以上為宜,最小2.0公尺。
  3. 腳踏自行車專用道路淨寬規定如下:
  4. (1)允許單一腳踏自行車行駛之腳踏自行車專用道路,以2.0公尺以上為宜,最小1.2公尺。
    (2)允許雙向通行或二輛腳踏自行車並行之腳踏自行車專用道路,以3.0公尺以上為宜,最小2.0公尺。
  5. 腳踏自行車與行人共用道淨寬以2.5公尺以上為宜,最小2.0公尺,其設計不得有礙行人通行,並提供足夠人行淨寬。
  6. 腳踏自行車與行人共用道路淨寬以4.0公尺以上為宜,最小3.0公尺,其設計不得有礙行人通行,並提供足夠人行淨寬。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