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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複曲線

1.設計速率Vd≧80公里/小時者,其複曲線相鄰兩圓曲線半徑比值應小於1.5。
2.設計速率40≦Vd<80公里/小時者,其複曲線相鄰兩圓曲線半徑比值應小於2.0。
3.快速道路以不設複曲線為原則。設計速率Vd>40公里/小時各級道路之複曲線不合上述規定及3.5.2節之規定者,需於兩圓曲線間加設緩和曲線。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