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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 長隧道之照明

長隧道之照明區分,依路面輝度區分為基本照明、加強照明、夜間照明、緊急照明及連接道路照明等,宜符合以下規定。

  1. 基本照明
  2. 加強照明

    (1)單向隧道出口端一般狀況不需加強照明。如因斷面、坡度、線形等特殊情形需加強照明,加強照明輝度值為內部區基本照明之5倍,但最高為20cd/m2,加強照明之長度依車速、線形等情況決定。

    (2) 單向隧道入口區分為境界區與漸變區。

    1. 境界區輝度:為隧道外輝度之5%~10%,設置長度不應小於安全停車視距。
    2. 漸變區輝度:依境界區輝度以不大於3:1之比例,逐漸降至基本照明,其長度得參照交通工程手冊之規定。

    (3) 雙向隧道兩端之加強照明,輝度值同單向隧道入口區。

  3. 夜間照明
    夜間照明之輝度宜不小於進出口連接道路照明。
  4. 緊急照明

    (1)緊急照明應不小於本照明之1/4以上。

    (2)應設置不斷電電源設備供給逃生緊急照明,且至少供電15分鐘以上。

    (3)如考量停電時,得設置發電機供給全額緊急照明。

  5. 連接道路照明

    在夜間時,隧道外之連接道路須予照明,其輝度值應為1cd/m2以上,所需照明長度應大於設計速率行使5秒之距離或依連接道路之周圍環境、線形等情況決定。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