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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人行道鋪面

1.人行道鋪面宜連續設置,且相鄰公共人行空間之施作應與人行道平順銜接;前述公共人行空間若屬建築物部分則應依內政部頒訂「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2.人行道鋪面宜與車道採用不同材質、顏色以資區別。
3.人行道得採用透水性鋪面,以增加雨水滲透能力,但不得因地表水入滲而損及車道部分之路基。
4.埋設於人行道之管線人(手)孔應避免位於人行主要動線,人(手)孔蓋頂應與鋪面齊平,且孔蓋邊緣收邊材質宜與鋪面材質一致。
5.人行道符合無障礙通路者,其鋪面規定應依14.1節第4款辦理。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