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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道路照明


19.1 一般原則


19.1.1照明設施之位置

市區道路以設置道路照明為原則,以下路段應設置照明。

  1. 交流道區域及交叉路口。
  2. 隧道、涵洞及橋梁下(含人行地下道)。
  3. 危險或易肇事路段。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