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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路邊停車格位

  1. 小汽車停車格位劃設,單一車位橫向寬2~2.5公尺;車位縱向長最小5公尺。
  2. 身心障礙者專用汽車停車格位劃設,長度最小6公尺,寬度除平行停車外,應包括停車區及上下車區,單一停車位之停車區寬最小2公尺,上下車區寬最小1.5公尺;相鄰停車位得共用上下車區。
  3. 機車停車帶得以區塊或格位方式劃設。以區塊方式劃設時,區塊長度依需要劃設,車位縱向長最小2公尺;以格位劃設時,單一車位橫向寬最小0.8公尺;車位縱向長最小2公尺。
  4. 身心障礙者專用機車停車格位劃設,單一車位橫向寬最小2.3公尺;車位縱向長最小2.2公尺。
  5.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應於明顯處設置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標誌及標線,其設置應依交通部暨內政部合訂頒布「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辦理。
  6.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宜於鄰近格位處設置無障礙設施。其與連接人行道或騎樓有高低差時,應依本規範第十四章無障礙設施規定設置路緣斜坡或無障礙坡道,以利行動不便者進出。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