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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之設計


11.4.1 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之最小淨寬度

  1. 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之最小淨寬度,得參考表11.4.1之規定,因用地或其他限制,得酌予縮減其寬度,但不得小於1.5公尺。
  2. 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出入口旁如無騎樓空間,人行道淨寬宜留設1.5公尺以上。

表11.4.1 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道最小淨寬度與行人流量對照表

行人流量
(人/尖峰小時)

淨寬度
(公尺)

<4000

2.00

4000~5000

2.50

5000~6000

3.00

6000~7000

3.50

7000~8000

4.00

8000~9000

4.50

註:淨寬度為扶手至扶手之淨距。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