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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設置原則

  1. 市區道路宜衡酌機能需求與用地限制,考量公共設施帶設置之可行性。
  2. 公共設施帶之設置應整體考量交通工程、都市設計準則及無障礙空間等相關需求。
  3. 公共設施帶與人行道整體規劃者,宜配置於鄰車道側。
  4. 公共設施帶設置宜以該路段所有公共設施最寬者為設計依據,其寬度宜以1.5公尺為原則,最小寬度不宜小於0.8公尺。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