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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人行道

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及服務道路應設置人行道 。 但服務道路寬度 12公尺以下,且路旁設有平整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得視實際需要設
置其相關規定如下各節 。


6.1 人行道淨寬

1.人行道淨寬係指人行道總寬扣除公共設施後可供行人通行之連續淨空間,以 2.5 公尺以上為宜,一般情況不得小於 1.5 公尺。 但道路寬度 12 公尺以下者,其淨寬不得小於 1.2 公尺,如受限於道路現況,經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者,其淨寬不得小於 0.9 公尺 。


2.人行道上原則不劃設機車停車格,有機車停車需求者,應優先採停車彎型式設置。如於人行道上劃設機車停車格位,應經該管主管機關同意,且劃設後供人行之淨寬不得小於 1.5 公尺。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