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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公車停靠站及路邊停車帶


10.1 公車停靠站


10.1.1 公車停靠站設置原則

  1. 主要道路以下之道路得依據交通及實際需要於路側設置公車停靠站,供公車停靠與乘客上下車使用。其位置宜距離交叉路口30公尺以上;整體設施可為公車路緣停靠、公車彎、公車岬等型式。
  2. 公車路緣停靠指直接利用車道外緣劃設公車停靠區,設置參考例如圖10.1.1。
    公車路緣停靠參考圖

    圖10.1.1 公車路緣停靠參考圖

  3. 公車彎指於車道外側,以內縮路邊停車帶、路肩、設施帶或人行道,提供公車進入、停靠、駛離之空間,設置參考例如圖10.1.2,進入端漸變段之長寬比例不得小於5:1,離去端漸變段不得小於3:1。公車彎如使用人行道,人行道最小淨寬度應維持本規範2.3節及6.1節規定。
    公車彎設置參考圖

    圖10.1.2 公車彎設置參考圖

  4. 公車岬指自設施帶或人行道向車道側外突之空間,用以鄰接公車停靠區,設置參考例如圖10.1.3。公車岬前後宜配合設置路邊停車位或綠帶,並於適當處設置必要之警示設施。
    公車岬設置參考圖

    圖10.1.3 公車岬設置參考圖

  5. 公車停靠區橫向寬度最小3公尺;縱向長度供單輛公車停靠,最小15公尺,每增加一輛,應增長15公尺。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