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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規範係依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29條所訂定,旨在規定基本之市區道路設計原則與最低要求,考量市區道路之設計條件因都市地區地理環境以及都市計畫等限制因素較多,故規範中之要求均採較為彈性與原則性規定,設計數據則以適用範圍內較低之標準訂之;各市區道路主管機關亦可參照本規範之精神,分別編訂適合區域特性之設計手冊或標準圖說,以簡化設計工作。

  本規範自民國95年起分為「草案研擬」、「初審作業」及「複審作業」三階段辦理編訂工作;其中第一階段「草案研擬」工作於96年2月完成,第二階段「初審作業」於97年1月辦理完竣,97年12月完成第三階段「複審作業」工作,旋即交由內政部辦理頒布施行事宜。

 

  本規範編訂之原則如下:

  1. 本規範適用於我國所有市區道路;但公路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另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2. 本規範主要係依據內政部94年頒布之「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並參考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2004年版)、日本道路構造令(平成16年版)及相關參考文獻(詳附錄五)等為藍本進行編訂工作。

 

  本規範內容計分為三篇共二十章,第一篇「總則」內容包括法源依據、規範內容、適用範圍、道路功能分類、道路橫斷面與空間配置及附則等。第二篇「道路設計」包括設計車種與轉向軌跡、道路之橫斷面、路線、交叉、腳踏自行車道、人行道、排水、路基及鋪面設計等內容共九章。第三篇「道路附屬工程設計」包括公車停靠站及路邊停車帶、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交通寧靜區、公共設施帶、無障礙設施、緣石及交通島、景觀及生態設計、橋梁、隧道、照明及其他交通工程設施等共十一章。另有關道路規劃之內容與原則、運輸需求與分析等內容則列於附錄供參。

 

  本規範容有疏漏之處,尚祈各界不吝指正;各界在使用本規範時,仍應因地制宜選擇合宜之標準進行設計,並宜注意累積資料及經驗,以供後續修訂時納入參考。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