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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中央分隔帶開口

1.除寬度8公尺以上之橫交道路、有行人穿越需求、備有救護車之醫院大門口、消防隊等外,原則上中央分隔帶不設開口。專供汽車迴轉及慢車穿越者,其間距不宜小於300公尺。
2.分隔帶開口,供車輛穿越者應依交通量及設計車輛行駛軌跡,比照交叉路口設計,其側向淨距宜保持0.25公尺以上。
3.分隔帶開口,供車輛迴轉者應符合設置轉向車道或交叉路口之規定,但供緊急車輛迴轉之開口不在此限,惟需設置必要之管制設施。
4.分隔帶開口之最小長度,不得小於橫交道路全寬(不含人行道)且不小於行車道加2.5公尺,亦不得小於12.5公尺。專供車輛迴轉之分隔帶開口,不受此限。
5.專供人行之開口,應有適當之交通管制設施。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