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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 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之階梯或坡道

  1. 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之階梯,其所有梯級之級高及級深應統一,級高(R)須為16公分以下,級深(T)不得小於26公分,並應符合55公分≦2R+T≦65公分之規定。梯級未鄰接牆壁部分,應設置高出梯級5公分以上之防護緣。梯級表面並施作粗面或防滑處理。
  2. 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除使用電動扶梯外,其階梯垂直距離每隔2公尺至3公尺,應設置緩衝平台,其平台深度不得小於1.5公尺。
  3. 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階梯兩側應設置連續之扶手;其設置依第14.3節第5款規定。
  4. 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階梯出入口應設置警示帶,並依本規範14.4節第2款規定辦理。
  5. 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之上下坡道為斜坡式者,其縱坡度不得大於12%。
  6. 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階梯底板至其下方地板面淨高未達1.9公尺之部分應設置防護設施,或任何可提醒視障者之設施。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