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 汽車行駛之車道 供汽車行駛之車道(以下簡稱汽車道),其寬度規定如下: 1.快速道路每車道寬度以3.5公尺以上為宜,最小不得小於3.25公尺。 2.主要道路及次要道路每車道寬度不得小於3.0公尺。 3.服務道路每車道寬度不得小於2.8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