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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交流道車道平衡、車道縮減及分匯流輔助車道

1.車道平衡
(1)  匯流後車道數宜大於或等於匯流前車道數之和減1。
(2)  分流前之車道數宜等於分流後車道數之和減1。
(3)車道平衡宜藉分匯流輔助車道之設置以達成,並宜兼顧基本車道數及路線之連續性與一致性。
2.車道縮減
車道必須逐次縮減,不可同時縮減二車道以上。縮減之漸變率宜採用Vd/2比1。
3.分匯流輔助車道
分匯流輔助車道寬度宜同主線車道。路肩寬度不宜小於0.25公尺。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