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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無障礙設施


14.1 無障礙通路

市區道路宜視實際狀況於人行道設置無障礙通路,其主要項目包含路緣斜坡、無障礙坡道及導盲設施。 設置無障礙通路之一般性規定如下:

  1. 無障礙通路淨寬以2.5公尺以上為宜,一般情況下不得小於1.5公尺,如因局部路段空間受限時,不得小於0.9公尺,最小淨高2.1公尺。
  2. 無障礙通路縱坡度宜小於5%,不宜大於8.33%(1:12) 。
  3. 無障礙通路淨寬不足1.5公尺者,應於通路轉向處設置轉向平臺;並於適當地點設置等待平臺,平台長寬各1.5公尺以上,平臺間距宜小於60公尺。
  4. 無障礙通路之鋪面規定如下:
    (1)表面宜維持平順,並宜採防滑材質。
    (2)若採石材或磚材鋪面,其接縫處均應勾縫處理,勾縫完成後應與鋪面齊平。
  5. 無障礙通路如無側牆且高於相鄰地面20公分以上,應設置高度5公分以上之防護緣(參見圖14.1.1所示);高於相鄰地面75公分時,除防護緣外應加設安全護欄或護牆,總高度不得小於1.1公尺(參見圖14.1.2所示)。
  6. 無障礙通路上應避免設置排水溝進水格柵或蓋板,無法避免時,格柵長邊應與行進方向垂直,開孔短邊宜小於1.3公分;蓋板宜具止滑特性。

無障礙通路設置防護緣示意圖

(單位:公分)

圖14.1.1 無障礙通路設置防護緣示意圖

無障礙通路設置安全護欄示意圖

(單位:公分)

圖14.1.2 無障礙通路設置安全護欄示意圖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