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總則
1.法源依據
本規範依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29條規定訂定之。
2.規範內容
本規範內容依市區道路規劃設計作業之需要,分總則、道路設計及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等三篇。
3.適用範圍
本規範之適用範圍為所有市區道路。但公路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另有特別規定者,得依其規定。
市區道路包括:
(1)都市計畫區域內所有道路。
(2)直轄市及市行政區域以內,都市計畫區以外所有道路。
(3)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人口集居區域內所有道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適用本規範全部或一部分之規定:
(1)金門縣、連江縣所轄之市區道路。
(2)既有市區道路之改善、拓寬、修護或養護,經該管地方主管機關同意者。
(3)現地地形變化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
4.道路功能分類
市區道路依其功能分為快速道路、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及服務道路等四類,並建立市區道路路網系統。
(1)快速道路:指出入口施以完全或部分管制,供穿越都市之通過性交通及都市內通過性交通之主要幹線道路。
(2)主要道路:指都市內之省道、市道、縣道、區道及鄉道或連接鄰近市(鄉、鎮、區)間之主要幹線道路。
(3)次要道路:指都市內聯絡主要道路與服務道路之次要幹線道路 。
(4)服務道路:指提供都市內社區人車出入或至次要道路之聯絡道路。
5.設計速率
市區道路設計速率,應依道路功能分類、地形分區定之,並符合表5.1之規定。但因順應現地地形地勢之變化,經該管地方主管機關核可者,得為必要之調整。
表5.1設計速率
單位:公里/小時
快速道路 | 主要道路 | 次要道路 | 服務道路 | |
---|---|---|---|---|
地形分區 | 設計速率 (公里/小時) | |||
平 原 區 | 60~100 | 50~80 | 40~70 | 20~50 |
丘 陵 區 | 60~80 | 50~70 | 40~60 | 20~40 |
山 嶺 區 | 50~60 | 40~50 | 30~40 | 20~30 |
註:平原區-地形平坦、緩坡、相對高度小。
丘陵區-地形起伏、陡坡、相對高度小。
山嶺區-地形複雜、陡坡、相對高度大。
6.低流量平均行駛速率如表6.1所示。
表6.1 低流量平均行駛速率
單位:公里/小時
設計速率Vd | 低流量平均行駛速率Vr |
---|---|
100 | 85 |
90 | 78 |
70 | 62 |
60 | 54 |
50 | 46 |
40 | 38 |
30 | 29 |
25 | 25 |
20 | 20 |
7.道路配置單元
道路橫斷面的構成要素依道路種類而異,其組成主要包括:
(1)車道。
(2)人行道。
(3)路肩。
(4)交通島。
(5)路邊停車帶。
(6)公共設施帶。
(7)排水設施。
(8)其他。
8.道路空間配置
各類道路之空間配置,原則如表8.1規定。實際道路規劃,可因應當地需求、道路機能,作必要之調整。
表8.1 道路空間配置
快速道路 | 主要道路 | 次要道路 | 服務道路 | |
---|---|---|---|---|
規劃單元 | 管制與配置 | |||
1.車道(單向) | 2以上 | 2以上 | 1以上 | 1以上 |
2.人行道 | 無 | 有 | 有 | 有 |
3.路肩 | 有 | 有/無 | 有/無 | 有/無 |
4.中央分隔帶 | 有 | 有/無 | 有/無 | 無 |
5.路邊停車帶 | 無 | 有/無 | 有/無 | 有/無 |
6.公共設施帶 | 有/無 | 有 | 有 | 有/無 |
7.排水設施 | 有/無 | 有/無 | 有/無 | 有/無 |
註:服務道路寬度12公尺以下,且路旁設有平整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得視實際需要設置人行道。
9.道路路權劃設原則
市區道路路權劃設原則如下:
(1)市區道路應根據其規劃之功能分類及鄰近土地使用之種類,考量道路配置單元、交叉路口處理及交通需求等,就所需之寬度加總,劃設路權範圍。
(2)市區道路於交叉路口、公車停靠站、彎道、邊坡及其他特殊需要之路段,其路權劃設得予適度的加寬,交叉路口加寬寬度應符合轉彎半徑的規定,且宜考慮左、右轉專用道之路權加寬。
(3)市區道路除所需之空間外,亦得加寬路權,以提供雨水貯留、生態綠廊、文教區通學、商業區經濟活動空間、地標、景觀設施等空間。
10.道路斷面調整原則
當計畫道路路權寬度受限時,市區道路橫斷面可考量依下述原則酌予減少寬度:
(1)快速道路調整寬度之項目先後次序為分隔島、路肩、汽車道。
(2)主、次要道路路權受限時,調整項目先後次序為路肩、路邊停車帶 、汽車道、最外側車道、機車道、車道分隔帶、中央分隔帶、人行道寬度為原則。
(3)服務道路路權受限時,調整項目先後次序為路肩、路邊停車帶、車道寬度、縮小人行道、改採人車共用方式或調整為單行道為原則。
11.本規範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