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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總則

1.法源依據

本規範依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29條規定訂定之。

2.規範內容

本規範內容依市區道路規劃設計作業之需要,分總則、道路設計及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等三篇。

3.適用範圍

本規範之適用範圍為所有市區道路。但公路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另有特別規定者,得依其規定。

市區道路包括:

  (1)都市計畫區域內所有道路。

  (2)直轄市及市行政區域以內,都市計畫區以外所有道路。

  (3)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人口集居區域內所有道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適用本規範全部或一部分之規定:

  (1)金門縣、連江縣所轄之市區道路。

  (2)既有市區道路之改善、拓寬、修護或養護,經該管地方主管機關同意者。

  (3)現地地形變化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

4.道路功能分類

市區道路依其功能分為快速道路、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及服務道路等四類,並建立市區道路路網系統。

  (1)快速道路:指出入口施以完全或部分管制,供穿越都市之通過性交通及都市內通過性交通之主要幹線道路。

  (2)主要道路:指都市內之省道、市道、縣道、區道及鄉道或連接鄰近市(鄉、鎮、區)間之主要幹線道路。

  (3)次要道路:指都市內聯絡主要道路與服務道路之次要幹線道路 。

  (4)服務道路:指提供都市內社區人車出入或至次要道路之聯絡道路。

5.設計速率

市區道路設計速率,應依道路功能分類、地形分區定之,並符合表5.1之規定。但因順應現地地形地勢之變化,經該管地方主管機關核可者,得為必要之調整。

表5.1設計速率

單位:公里/小時

  快速道路 主要道路 次要道路 服務道路
地形分區 設計速率 (公里/小時)
平 原 區 60~100 50~80 40~70 20~50
丘 陵 區 60~80 50~70 40~60 20~40
山 嶺 區 50~60 40~50 30~40 20~30

註:平原區-地形平坦、緩坡、相對高度小。

  丘陵區-地形起伏、陡坡、相對高度小。

  山嶺區-地形複雜、陡坡、相對高度大。

 

6.低流量平均行駛速率如表6.1所示。

 

表6.1 低流量平均行駛速率

單位:公里/小時

設計速率Vd 低流量平均行駛速率Vr
100 85
90 78
70 62
60 54
50 46
40 38
30 29
25 25
20 20

7.道路配置單元

道路橫斷面的構成要素依道路種類而異,其組成主要包括:

  (1)車道。

  (2)人行道。

  (3)路肩。

  (4)交通島。

  (5)路邊停車帶。

  (6)公共設施帶。

  (7)排水設施。

  (8)其他。

8.道路空間配置

各類道路之空間配置,原則如表8.1規定。實際道路規劃,可因應當地需求、道路機能,作必要之調整。

表8.1 道路空間配置

  快速道路 主要道路 次要道路 服務道路
規劃單元 管制與配置
1.車道(單向) 2以上 2以上 1以上 1以上
2.人行道
3.路肩 有/無 有/無 有/無
4.中央分隔帶 有/無 有/無
5.路邊停車帶 有/無 有/無 有/無
6.公共設施帶 有/無 有/無
7.排水設施 有/無 有/無 有/無 有/無

註:服務道路寬度12公尺以下,且路旁設有平整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得視實際需要設置人行道。

9.道路路權劃設原則

市區道路路權劃設原則如下:

  (1)市區道路應根據其規劃之功能分類及鄰近土地使用之種類,考量道路配置單元、交叉路口處理及交通需求等,就所需之寬度加總,劃設路權範圍。

  (2)市區道路於交叉路口、公車停靠站、彎道、邊坡及其他特殊需要之路段,其路權劃設得予適度的加寬,交叉路口加寬寬度應符合轉彎半徑的規定,且宜考慮左、右轉專用道之路權加寬。

  (3)市區道路除所需之空間外,亦得加寬路權,以提供雨水貯留、生態綠廊、文教區通學、商業區經濟活動空間、地標、景觀設施等空間。

10.道路斷面調整原則

當計畫道路路權寬度受限時,市區道路橫斷面可考量依下述原則酌予減少寬度:

  (1)快速道路調整寬度之項目先後次序為分隔島、路肩、汽車道。

  (2)主、次要道路路權受限時,調整項目先後次序為路肩、路邊停車帶 、汽車道、最外側車道、機車道、車道分隔帶、中央分隔帶、人行道寬度為原則。

  (3)服務道路路權受限時,調整項目先後次序為路肩、路邊停車帶、車道寬度、縮小人行道、改採人車共用方式或調整為單行道為原則。

11.本規範自發布日施行。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