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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 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之其他規定

  1. 人行天橋及其階梯兩側之欄杆高度不得低於1.1公尺,欄杆不得設有可供攀爬之水平橫條。
  2. 人行天橋宜考量夜間照明;人行地下道應設置緊急照明裝置。
  3. 人行地下道宜考量設置必要之排水及通風設施。
  4. 地下道內須有明確之指示標誌。
  5. 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出入口應顧及行人使用之便。並不得妨礙來往車輛之視線。
  6. 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得配合使用需求,考量設置腳踏自行車牽引道。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