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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路肩

  1. 快速道路應設置路肩,內路肩寬度不得小於0.25公尺,外路肩寬度宜大於0.5公尺、最小0.25公尺。
  2. 其他道路宜設置寬度0.25公尺以上路肩;如有中央分隔島或快慢分隔島,其邊緣應留設0.1公尺以上淨距。
  3. 其他道路設有人行道者,得免設外側路肩。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