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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4 槽化島

  1. 平面交叉路口應避免太多槽化島,槽化島面積宜7平方公尺以上,最小5平方公尺。
  2. 槽化島為三角形時,邊長宜4公尺以上;為長條形時,寬度依15.2.3節第1款規定,長度宜6公尺以上。
  3. 槽化島不兼作庇護島使用時,可以標線或標記代替之;如需考慮保護行人,應採屏障式緣石,高度以20公分以下為宜,行人穿越部分應採與路面齊平為原則,或於行人出入口設置路緣斜坡。
  4. 槽化島鼻端處之退縮宜大於1公尺,最小0.5公尺。緣石退縮之漸變比例宜大於Vd/5比1。
    Vd 表示設計速率(公里/小時)
  5. 緣石高度大於20公分時,其退縮距離宜按前項規定增加0.25公尺。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