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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適用範圍

  1. 適用車種為「腳踏自行車」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 條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9 條,慢車種類為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人力為主、電力 為輔)及電動自行車(電力為主),此外,「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 規範」所針對的自行車係指腳踏自行車而言,不包括電動輔助自行車 與電動自行車。因電動輔助自行車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其行駛速 度等特性與腳踏自行車差異較小,故本手冊將可通行於自行車道的自 行車定位為腳踏自行車與電動輔助自行車,並不包括電動自行車。
  2. 本章節後續所稱之「自行車」係指腳踏自行車。
  3. 本手冊所討論之自行車道環境界定為「市區生活通勤型自行車道」(不 包括「運動休閒型」與「運動競賽型」自行車道)。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