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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自行車道設計準則

  本手冊有關自行車道設計線形、寬度、交叉口等規定,應依內政部「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第五章之規定辦理,其中,有關「自行車道淨寬」係規定於5.3 節,茲摘錄如下(仍以最新版規範規定為準):

  (一)腳踏自行車專用車道淨寬規定如下:

  1. 允許單一腳踏自行車行駛之腳踏自行車專用車道,以1.5 公尺以上為宜,最小1.2 公尺。
  2. 允許雙向通行或二輛腳踏自行車並行之腳踏自行車專用道路,以3.0公尺以上為宜,最小2.0 公尺。

  (二)腳踏自行車專用道路淨寬規定如下:

  1. 允許單一腳踏自行車行駛之腳踏自行車專用道路,以2.0 公尺以上為宜,最小1.2 公尺。
  2. 允許雙向通行或二輛腳踏自行車並行之腳踏自行車專用車道,以2.5公尺以上為宜,最小2.0 公尺。

  (三)腳踏自行車與行人共用道淨寬以2.5 公尺以上為宜,最小2.0 公尺,其設計不得有礙行人通行,並提供足夠淨寬。

  (四)腳踏自行車與行人共用道路淨寬以4.0 公尺以上為宜,最小3.0 公尺,其設計不得有礙行人通,並提供足夠淨寬。

 

表7-3-1 自行車設施查核表

 

 

建議值(公尺)

最小值(公尺)

自行車專用車道

單向通行

1.5

1.2

雙向通行

2.5

2.0

自行車專用道路

單向通行

2.0

1.2

雙向通行

3.0

2.0

自行車與行人共用道

2.5

2.0

自行車與行人共用道路

4.0

3.0

 

  本手冊有關自行車環境之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規定,茲摘錄如下,詳表7-3-2。

表7-3-2 自行車道相關標誌標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條文 標誌牌面(單位:公分)
當心自行車標誌「警39」,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得設於自行車行駛眾多路段適當之處。(第46條)
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遵22-1」,用以告示該段道路或騎樓以外之人行道專供行人及自行車通行,其他車輛不准進入,並以行人通行為優先。設於該路段或人行道起迄點顯明之處,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其通行有其他規定者,應在附牌內說明之。(第67-1條)(第46條)
  1. 道路專行車輛標誌,用以告示前段道路專供指定之車輛通行,不准其他車輛及行人進入。設於該路段起點顯明之處。(第68條)
  2. 道路指定自行車及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專行用「遵24」。(第68條)
  3. 車種圖案得擇要調整。但同一標誌內所用車種圖案不得超過兩個。(第68條)
禁止自行車進入用「禁10」(第73條)
  1. 車道專行車輛標誌,用以告示前段車道專供指定之車輛通行,不准其他車輛及行人進入。懸掛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第69條)
  2. 車道指定自行車及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專行用「遵27」。(第69條)
  3. 車道指定自行車專行用「遵28.1」,得以「遵28.2」豎立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路側。(第69條)
  4. 前項車種圖案除車道指定自行車專行用「遵28.2」外,得擇要調整。但同一標誌內所用車種圖案,不得超過兩個。(第69條)
車種專用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僅限於某車種行駛之專用車道,其他車種及行人不得進入。(第174條)
  1. 機慢車停等區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駕駛人、慢車駕駛人於紅燈亮時行駛停等之範圍,其他車種不得在停等區內停留。本標線視需要設置於行車速限每小時六十公里以下之道路,且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之停止線後方。但禁行機車或紅燈允許右轉車道不得繪設。(第174條之二)
  2. 機慢車停等區線,線型為白色長方形,橫向(前後)線寬二十公分,縱向(二側)線寬十或十五公分,縱深長度為二點五公尺至六公尺,並視需要於機慢車停等區內繪設機車及慢車圖案或白色標字。(第174條之二)
自行車專用車道線,得劃設於人行道,可搭配「自行車專用」標字(第175條),設置圖例如右圖。

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之界線。(第183條之一)

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除臨近路口得採車道線劃設,並以六十公尺為原則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劃設本標線,距離人行道、路緣或車輛停放線應有二公尺以上之寬度。道路設有劃分島;其功能為劃分快慢車道者,應劃設本標線於分隔島之兩側,與劃分島間隔至少十公分。(第183條之一)

本標線得視需要於慢車道由左至右併排繪設機車圖案及自行車圖案,每過交岔路口入口處標繪之,路段中每超過五百公尺得加繪一組。(第183條之一)

自行車穿越道線,用以指示自行車於交岔路口或路段中穿越道路的行駛範圍;其線型為白色實線,線寬為十公分,二條白色實線的間隔至少一點二公尺。穿越道線的入口及出口處應分別繪設自行車圖案,必要時,得增加組數及指向線。(第186條之一)

  1. 機慢車左(右)轉待轉區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或慢車駕駛人分段行駛。視需要設於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第191條)
  2. 本標線線型為白色長方形,線寬十五公分。劃設於停止線前端,設有枕木紋行人穿越道者,劃設於枕木紋行人穿越道前方。(第191條)
  3. 本標線前緣以不超出橫交道路路面邊緣為原則。(第1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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