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都市人行環境規劃設計
本手冊人行環境的涵蓋範圍和其相關之技術諮詢,係依據中央和地方政府有 關人行設施規劃和設計之政策與法律,包括內政部頒布「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以及交通部暨內政部合頒「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上述標準與規範即為本手冊人行環境規劃設計之上位指導 標準與規範。
臺灣過去已有相關的研究,如:內政部營建署「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 有詳細說明市區道路規劃與人行道設計、規劃設計準則及設計參考圖,另外在 內政部營建署編撰之「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第十四章與第六章已擬 定出一些都市人行道設計準則。本手冊部分內容係參考自上述文獻。
本章說明市區道路人行環境的規劃設計,相關參考內容說明如下:
- 有關人行環境的定義敘述於4.1 節。
- 有關人行環境建設應考量的因素說明於4.2 節。
- 有關人行環境的規劃設計準則請參考4.3 節。
- 有關人行環境的設計範例及參考圖呈現於4.4 節。
4.1 人行環境定義
4.1.1 適用範圍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 條對人行道之名詞釋義為: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對行人穿越道之名詞釋義為: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本手冊之人行環境範圍界定為:「市區道路路權範圍內之人行道,以及建築基地內之退縮地及騎樓。」詳圖4-1-1。由於部分舊市區道路腹地狹小,若有不足以設置人行道之情形,為確保行人通行空間,有關騎樓、走廊及退縮帶將於手冊中提出積極的規劃建議,規劃設計者應依實際情形考量,必要時可向相關單位提出規劃建議。
圖4-1-1 人行環境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