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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規劃準則

  規劃原則需考量行人、自行車、機車、小汽車與大型車之行進動線:

  1. 行人與自行車、機車之停等空間以分離設置為宜,若空間條件不允許 時,行人與自行車之停等空間可合併設置。
  2. 自行車與機車之停等區、待轉區以分離設置為宜,若空間條件不允許 時,自行車與機車之停等區、待轉區可合併設置。
  3. 自行車通過路口時,其行進動線宜與機車分離,但必須顧及行人,不 應彼此衝突干擾。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