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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自行車設施規劃考量因素

7.2.1 自行車設施規劃考量因素

  參考國內外案例之發展經驗,自行車道應設置於可讓使用率達到最大的區域。一般來說,中短程活動(10 公里以內)由於自行車騎士與機動車輛駕駛的起迄點大致相同,因此,規劃自行車設施之建置地點時,應該考慮下列位置或因素:

  (一)就業中心位置-工業區或勞力密集處。

  (二)商業設施位置-包含購物中心、商場、商圈等。

  (三)轉乘設施位置:主要的轉乘點如轉乘樞紐中心、捷運站、火車站、市內自行車路線連接點等。

  (四)公園、體育館(場)、棒球場、展演中心、遊樂場和其他休閒區域位置。

  (五)學校位置。

  (六)區域人口統計資料-包括人口密度和年齡、家庭的大小和類型(集聚透天住宅、公寓等)。

  (七)旅次長度-大多數自行車(旅次)活動少於10 公里(或小於20 分鐘),在考量計畫範圍和優先性時,應評估介於可能的起迄點之旅行(旅次)長度。

  依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人行道允許腳踏自行車通行者,其設計不得有礙行人通行」及「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第十一章自行車行駛特性考慮因素,自行車之交通空間設計必須充分考慮自行車行駛特性,包括:

  (一)使用自行車的學生在上下學交通中所佔的比例特別的高。

  (二)自行車之速度以在13(公里/小時)到18(公里/小時)之間居多。

  (三)經常發生被其它車種超越的情形。

  (四)自行車經常會併排行駛。

  (五)自行車道與人行道之高程差異會限制可行駛之空間。

  (六)負載行李或保持間隔、及後視鏡會影響到所需寬度。

  (七)自行車之交通在同一自行車道上經常是雙向的。

  基於上述特性,自行車交通空間的設計特別重視安全淨空之要求。自行車道寬度除考慮其車寬及行駛淨空之基本要求外,一般亦考慮安全淨空,單向車道寬度採1.25~1.5 公尺為設計標準,且寬度不宜小於1.2 公尺。若只有單一車道,考慮兩慢車併行或超車需求時,為增加騎乘之舒適度可採用1.5 公尺寬以上。在不同之自行車道型式下,一般可採用之寬度以標線分隔之單向自行車道為1.5 公尺,雙向則為2.5 公尺;具有實體分隔之自行車道因受其他運具干擾較小,惟考量超車需求,寬度則建議設置以2.5 公尺以上為宜。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