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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公共設施帶

  有關人行道配置方式,建議公共設施帶之物件設置位置應儘量靠(人行道)外側以增加人行空間。另為保持行走之安全、順暢,步行帶應排除一切突起障礙物,保持步行帶之淨空;所有突出物,包括燈柱、街道傢俱、行道樹等,建議設置在靠車道邊緣之「公共設施帶」上。

一、規範要求

  公共設施帶以「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第十三章為上位指導,有關設置原則、公共設施帶寬度及公共設施設置限制皆須符合規範要求。

  行道樹及綠帶以「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第十六章為上位指導,有關景觀及生態之設計原則及植栽設計要點皆須符合規範要求。並可優先參考內政部營建署106 年「市區道路植栽設計參考手冊」。

  公車停靠站及路邊停車帶以「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第十章為上位指導,有關公車停靠站設置原則、公車站台、路邊停車帶設置原則及路邊停車格位皆須符合規範要求。以下則為其他做法之參考說明。

  基於美學考量,設施帶應依各區段特色訂定設計原則,對於有代表性建築或設施的地區,應將其地方紋理特色納入設計。

二、公共設施帶設置準則

  公共設施帶之寬度除取決於人行道寬度,並依照各類突出物中最寬設施之需求而定。各項公共設施所需空間寬度可參考表4-3-8。

 

表4-3-8 公共設施所需空間寬度參考表

類別

公共設施

佔據之寬度(公尺)

公用

設備

燈桿

0.5

交通號誌桿、箱

0.25∼0.45

消防栓

0.35

站名牌

0.5∼0.6

停車收費亭

1.3

停車計時器

0.15

郵筒

0.40

電話亭

1.0

變電箱

0.95∼1.5

垃圾箱

0.4

座椅

0.5

候車亭

1.5∼2

 

景物

路樹、植穴

1以上(宜大於1.5)

花圃

1.5

 

商業

使用

票亭、書報攤

1.5∼2

自動販賣機

1∼1.5

廣告招牌

1∼1.5

攤販

1.5∼2

 

建築 突出物

柱子

1∼1.5

天橋、地下道出口

2.0∼2.5

篷架

1.0∼1.5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民國90年)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三、機車停放格位

  機車是市區中極重要之運具,其停放空間的需求甚為迫切,目前各交通主管機關所規劃之路邊機車停放有部分劃設於騎樓或人行道上,此舉不僅造成市區道路景觀的破壞,並嚴重影響行人通行之權益,故改善都市中機車停放問題為當務之急。機車停放格位的配置除考慮停車需求與人行道空間是否足夠外,並應避免行人與機車間之衝突;未來應考量區域整體交通及停車現況,以設置路外停車場為優先考慮,劃設路側停車格次之,減少設置於人行道設施帶,避免造成人行與車行動線衝突。

  (一)機車停放格位之設置準則

  1.機車停放格位以劃設於路旁停車帶為優先考慮;如設置於人行道上,設置機車停車格後人行道仍應維持1.5 公尺以上通行淨寬。

  2.機車停車格若需設置於道路範圍內,其停放以不影響行人安全為原則,機車應優先規劃直接由慢車道進入停車格位,不宜由人行道上駛入。

停車格與人行道有高程差

停車格與人行道有高程差

停車格與人行道等高

停車格與人行道等高

 

  3.當路寬不足時,可利用公共設施帶植栽之間隔空間設置機車停放格位。

  4.機車停放格位與人行道間如有高程差,宜設置警示設施,以防止行人誤踏入停車格。

  5.機車停放格位與車道間如有高程差,其坡度斜率應小於1:3,以利機車駛入。

  6.機車停放格位以直角式為主,與路面邊緣直交,長2.0公尺以上,寬0.8 公尺以上。

  7.若因路寬不足,且考慮機車進出方便,可改斜角停放,以45 度為原則,佔路寬1.6 公尺。

  8.若因路寬不足且機車無法採斜角停放時,機車停放格位可採平行方式為原則,佔路寬1~1.5 公尺,但不鼓勵採用此方式。

機車停放格位之設置案例

圖4-3-26 機車停放格位之設置案例

 

四、自行車停放空間

  自行車是目前政府大力推廣的綠色交通運具;提供安全、秩序與便利的自行車停放空間,係提高城市居民使用自行車意願的重要措施。

(一)自行車停放格位之設置準則

  1.設置自行車停放格之後,人行道仍應保持1.5 公尺以上淨寬。

  2.自行車停放以不影響行人安全為原則,自行車停放位置應普遍設置在腳踏自行車道的旅次起迄點,例如學校、車站、捷運站、公園等地。

  3.自行車的停放地點,應著重方便性,若停放時間稍長,最大步行距離應維持在100 公尺以內;若停放時間較短,則最大步行距離維持在20~30 公尺內。

  4.當路寬不足時,可利用公共設施帶植栽之間隔空間設置自行車停放格位。

  5.設置可與車輪及車身鎖在一起的停車架,以防失竊。

  6.自行車停放格位以直角式為主,與路面邊緣直交,長1.85 公尺,寬0.6 公尺。

  7.若因路寬不足,且考慮自行車進出方便,可改斜角停放,以45度為原則,佔路寬1.5 公尺。若無法採斜角停放時,自行車停放格位可採平行方式為原則,以長1.85 公尺、兩車中心間距0.4公尺設計之,佔路寬0.7~0.8 公尺,但不鼓勵採用此方式。

自行車架設置原則

圖4-3-27 自行車架設置原則

 

五、公共設備元素

  (一)人行空間人手孔應整併並減量,以確保通行空間的平整。

  (二)公共自行車場站應優先設置於公共設施帶,或依其認養單位(通常為該土地所有權人)需求設置於建築物退縮帶。

  (三)規劃設計時應就公共設施建置(標誌、號誌)及公共設備及管線整合協調,以減少衝突的產生。

  (四)公共設備箱體色彩、文字資訊及警示標線應在視覺上以減法設計,讓城市環境整齊舒適。

  (五)公共設施應整齊配置。

  (六)公車候車亭設置請參考本篇4.4.1 二、(二)1.公車候車亭之說明。

公共設備元素設置案例

圖4-3-28 公共設備元素設置案例

 

六、景觀元素

  (一)若空間許可,建議以帶狀或連續型植穴取代單一植穴,除可提供植物足夠的生長空間外,亦可增加透水與保水面積。

  (二)如現地環境空間適宜配置單一植穴,其植穴淨面積應大於1 平方公尺,若以長方型植穴或連續植栽帶配置時,寬度仍應達0.8 公尺以上為宜。植穴位置儘量避免阻擋建築物出入口或過於靠近建築量體,公共設施帶建議配置與植穴同側,以維持通暢之人行空間。

  (三)人行道轉角處不宜配置喬木,避免影響轉向車輛視距。

  (四)植栽型式設計

  1. 若為連續綠帶類型,可視綠帶寬度,配置單層植栽或複層植栽帶。
  2. 如人行道寬度達6 公尺以上,建議可設置雙排植栽帶或內外側交叉排列,並選用樹型較為開張之喬木樹種,以提升行人行走舒適性。
  3. 若為人行道與腳踏自行車道結合之型式,宜於人行道與腳踏自行車道間配置綠帶或其他緩衝設施,以利人車分隔。
  4. 若現地環境空間不允許種植喬木或設置連續綠帶時,可採單一植穴種植灌木之方式處理。

  (五)都市空間除設置雨水花園外,亦可考量都市綠帶在規劃時,即採用下凹式設計,並配合排水坡度、檢核相鄰界面關係,可為都市環境創造良好集水保水的空間。

  (六)新設植穴穴底不得封閉或為夯實級配層,植穴內不得回填工程廢土或營建廢棄物。

  (七)臺灣各區域氣候變化不同,適合之植栽屬性亦有別,各地方政府應先調查區域適生植栽,並對於植栽可塑造出之街道及城市景觀預先規劃。一般性之市區道路植栽選種建議可詳營建署「市區道路植栽設計參考手冊」。

景觀元素設施設置案例

圖4-3-29 景觀元素設施設置案例

 

七、商業使用元素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 條規定,於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皆需提出申請,此外,目前市區人行空間仍有不足之情形,因而商業使用元素內之票亭、書報攤、自動販賣機、廣告招牌及攤販等等較少設置於公共設施帶中。

  目前國內部分縣市政府已訂有「人行道設置露天座位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

商業元素設置案例

圖4-3-30 商業元素設置案例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