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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人行環境規劃步驟

一、清查所有欠缺人行道的街道。

 人行道規劃設計時,應從空間的角度,由大至小按步執行並時時檢核、綜合考量。以下為建議之規劃步驟,可參考本手冊相關章節說明:

(一)測量高程、管障及平面圖

(二)研議道路車道、人行道寬度重新配置

(三)人行道寬度及配置、停車管理

  確定新設或改善既有人行道後,首先須設定合理的寬度、並配置公共設施帶,使人行道空間明確、通暢。此部分可參考4.3.2 二、「人行道寬度的設定」、4.3.4、「公共設施帶」。

(四)管線協調,共同管溝及下地

(五)整體動線之連續性

 接著從街區的角度考量整體動線的連續性,使其成為都市中完整的行人通行網路。此部分可參考4.3.2 六、「行穿線庇護島」、八、「標線型人行道」。

(六)訂定緣石高度及橫坡,妥善處理相鄰空間之界面

 騎樓、退縮帶及人行道由於開發時程的不同,可能會有不同的高差界面產生,為使行人通行空間平整,可參考4.3.2 三、「騎樓及人行空間界面處理」、4.3.3「人行環境通用設計」。

(七)路口型式、斜坡道型式及行穿線位置

 路段平整性達成後,則需進行路口之處理,主要需考量路口停等區之安全性,可參考4.3.2 四、「路口停等區加寬」、五、「人行道路口轉角屏障設施設置原則」、4.3.3 三、「路口斜坡道」。

(八)排水設施及蓋板

 如既有人行道改善排水設施需調整,可參考4.3.5「改善課題與解決方案」。

(九)民眾說明會(於初步確定人行道幾何型式後)

(十)鋪面、街道傢俱及公共設施

 建立好安全的行人通行網路後,再考量人行道的鋪面、街道傢俱以及公共設施,可參考4.3.2 七、「人行道鋪面」、4.3.4 三、「機車停放格位」、四、「自行車停放空間」、五、「公共設備元素」、六、「景觀元素」、七、「商業使用元素」。

(十一)檢核並設置引導及警示設施

 上述第五項步驟執行時,亦應綜合考量人行道上的引導及警示設施,如:利用建築邊界線或公共設施帶調整為整齊邊界線,提供視障者引導,可減少路段鋪設引導磚之機會。有關引導及警示設施設置可參考4.3.3 四、「提醒視障者環境變化之警示設施」、五、「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使用原則」。

(十二)民眾說明會,並依據民眾說明會結果調整設計內容

二、以人行需求的評分分數來排名各街道。

 人行環境基本上以供行人通行為主,除機動車輛不宜在人行環境通行外,本手冊建議不優先考量讓自行車或其它類型慢車在人行環境中與行人共用,但特殊情況或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如市區道路經評估後有設置自行車道的需求,本手冊將行人空間與自行車空間之整合配置,依設置位置及優先順序分為下列四種準則:

準則1:拓寬人行道增設腳踏自行車道

 已闢建道路欲設自行車道時,可優先考量將外側車道或路肩部分空間騰出,並整併既有之人行空間重新劃設腳踏自行車道與人行道,人行道與腳踏自行車道以標線或實體分隔設置,以台北市為例,台北市復興南北路、松江路自行車道即為參考此類型。人行道淨寬度與腳踏自行車道寬度之劃設參考準則2。

自行車道以標線分隔

自行車道以標線分隔

自行車道有實體分隔

自行車道有實體分隔

準則2:人行道設置自行車道

 車道或路肩無法提供多餘的空間與既有人行道整併增設自行車道時,若人行道淨寬度充裕且在扣除供行人需要的通行空間後,仍有1.5 公尺以上寬度時,可考量騰出部分空間供自行車使用,但自行車與行人通行空間宜分離設置。(引用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第五章)

  1. 當人行道淨寬度≧2.7 公尺時,自行車道可設置於人行道空間,其中人行道寬度應≧1.5 公尺,單向自行車道寬度應≧1.2 公尺,但仍以≧2 公尺為宜。並建議人行道與腳踏自行車道需以標線或實體分隔設置(準則2-1)。
  2. 當人行道淨寬度≧2 公尺時,可設置自行車與行人共用人行道,但仍以≧2.5 公尺為宜(準則2-2)。

自行車專用車道

行人與自行車共用道

單向≧1.5M(宜),最小 1.2M

雙向(併)≧2.5M(宜),最小 2M

 

≧2.5M(宜),最小 2.0M

 

 

自行車專用車道

準則2-1 自行車專用車道

行人與自行車共用道

準則2-2 行人與自行車共用道

準則3:路側自行車專用道

 當道路之外側車道或路肩無法與既有之人行空間整併,且既有之人行空間寬度不足以讓自行車通行時,若道路之外側車道或慢車道空間可設置自行車道,自行車道設置於外側車道或慢車道空間,而非人行空間,腳踏自行車道與其它車道以標線或實體分隔設置為宜,自行車道寬度之劃設可參考下表。

自行車專用車道(準則 3)

單向≧2.0M(宜),最小 1.2M

雙向(併)≧3.0M(宜),最小 2M

 

專用道停車格分隔(美國案例)

專用道停車格分隔(美國案例)

專用道實體分隔(義大利案例)

專用道實體分隔(義大利案例)

專用道標線分隔(日本案例)

專用道標線分隔(日本案例)

專用道實體分隔(日本案例)

專用道實體分隔(日本案例)

準則4:自行車混用車道

  道路之外側車道(或慢車道)空間與人行道空間皆無法設置自行車道時,而人行道不適合自行車行駛時,自行車宜行駛之車道空間,本手冊建議之原則如下,並建議可參考交通部運研所(2017)「自行車道系統規劃設計參考手冊」4.2.2 自行車道寬度要求相關說明:

  (1)自行車與機車共用機(慢)車優先道(準則4-1)。
  (2)自行車與汽機車共用混合車道(準則4-2)。

自行車與汽機車共用車道(準則4)

與機、慢車混合(單向):2.0M 以上(標線分隔);2.5M 以上(實體分隔)與汽、機車混合(單向):3.5M 以上,不宜大於4.5M

共用機慢車優先道(環島1 號線案例) 共用機慢車優先道(環島1 號線案例)

準則4-1 共用機慢車優先道(環島1 號線案例)

共用混合車道(環島1 號線案例) 共用混合車道(環島1 號線案例)

準則4-2 共用混合車道(環島1 號線案例)

  針對新闢道路或已闢建道路人行與自行車空間整合設置的選擇條件將以上述一般性準則為依據(參考圖4-3-1)。

人行空間與自行車道空間整合配置之執行流程

圖4-3-1 人行空間與自行車道空間整合配置之執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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