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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市區道路交通島設計規定如下:

  1. 依車流導引、行車安全及保護行人之需要設計之。
  2. 分隔帶寬度不得小於零點五公尺;設置公共設施者,寬度不得小於零點八公尺。
  3. 槽化島面積不得小於五平方公尺。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