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市區道路線形設計規定如下: 平面線形設計應與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圖說相互配合。 平面線形之平曲線最小半徑應依設計速率訂定。 車道縱向坡度應配合現地地形變化及設計速率訂定。 車道橫向坡度於直線段時不得大於百分之四;最大超高於曲線段時 ,不得大於百分之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