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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市區道路公共設施帶設計規定如下:

  1. 公共設施帶寬度依該路段設置之公共設施及植栽最寬者決定之。
  2. 依植栽、路燈及街道傢俱之需要留設配置空間。
  3. 公共設施帶得提供為交通、消防及管線設施物佈設使用。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