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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市區道路平面交叉設計規定如下:

  1. 主要道路與主要道路或次要道路平面交叉交角不得小於六十度。
  2. 左轉、右轉專用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二點七公尺。
  3. 平面交叉之管制以交通工程設施或交通管制措施辦理。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