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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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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市區道路平面交叉設計
規定如下:
主要道路與主要道路或次要道路平面交叉交角不得小於六十度。
左轉、右轉專用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二點七公尺。
平面交叉之管制以交通工程設施或交通管制措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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