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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市區道路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設計規定如下:

  1. 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通道空間及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其出入口設置於人行道上者,設置後人行道寬度應符合前條第一款最小淨寬之規定。
  2. 人行天橋上方及人行地下道內部空間之淨高,不得小於二點一公尺。
  3. 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之出入口為斜坡式坡道者,其坡度不得大於百分之十二。
  4. 人行坡道、階梯處,應設置扶手,並施作防滑處理。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