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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市區道路鋪面設計規定如下:

  1. 依行人或車輛之使用舒適性、鋪面品質維護管理需要,分別採用柔性、剛性或其他種類鋪面設計。
  2. 道路鋪面厚度依交通量、道路設計使用年限及路基土壤狀況決定 。
  3. 車道鋪面得採用環保再生材料,人行道鋪面得採用透水性材料。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