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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快速道路之規劃設計規定如下:

  1. 以匝道或立體交叉方式與其他市區道路銜接。但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與主要道路或次要道路採平面相交,並設置號誌實施管制 。
  2. 雙向車道間應以實體分隔,各方向應為二車道以上。
  3. 不得與鐵路或軌道運輸設施平面交叉。
  4. 快速道路二側鄰接平行道路時,應採實體分隔或立體分離。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