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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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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規劃
設計,視實際需要辦理下列調查及分析:
地形、地質調查及分析。
土地使用調查及分析。
交通特性調查及交通量預測分析。
公共設施調查及分析。
其他經該管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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