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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市區道路無障礙設施設計規定如下:

  1. 無障礙通行空間採連續性設計,且不得設置妨礙行人通行之障礙物。
  2. 無障礙通行空間設置坡道者,坡道斜率不得大於一比十二;坡道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
  3. 人行天橋與人行地下道出入口及路面高低差變化位置,應設置警示帶。
  4. 無障礙通行空間於交叉路口連接行人穿越道時,應與路面齊平或設置坡道。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