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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服務道路之規劃設計規定如下:

  1. 為改善行人通行空間,道路應留設人行道。但道路寬度十二公尺以下,且路旁設有平整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得視實際需要設置。
  2. 依都市發展、運輸特性及道路實際需要,設置行人徒步區或交通寧靜區。
  3. 市中心區及密集住宅區之服務道路,配合行車需要規劃為單行道。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