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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標準之用詞定義如下:
  1. 車道:指以標線或實體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空間。
  2. 人行道:指專供行人通行之道路空間、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3. 公共設施帶:指在人行道或分隔島範圍內設置公共設施及植栽之空間。
  4. 交通寧靜區:指劃定某線道路或部分路段禁止按鳴喇叭或限制車行速率,並設置車輛減速設施之地區。
  5. 快速道路:指出入口施以完全或部分管制,供穿越都市之通過性交通及都市內通過性交通之主要幹線道路。
  6. 主要道路:指都市內之省道、市道、縣道、區道及鄉道或連接鄰近市(鄉、鎮、區)間之主要幹線道路。
  7. 次要道路:指都市內聯絡主要道路與服務道路之次要幹線道路。
  8. 服務道路:指提供都市內社區人車出入或至次要道路之聯絡道路。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