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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市區道路路邊停車設計規定如下:

  1. 道路有停車需求且路肩寬度超過二公尺者,得優先採停車格劃設,並不得於行車必要空間劃設路邊停車格位。
  2. 道路之交通服務水準達 E 級以下之路段,不得劃設路邊停車格位。
  3. 道路縱向坡度大於百分之七時,不得劃設路邊停車格位。
  4. 劃設路邊停車格位時,應依停車場法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辦理,視停車需求配置汽車、機車或腳踏自行車停車格位。
  5. 路邊停車得以停車彎型式設置於公共設施帶內。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