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報名
一、辦理緣起與目的
-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研擬係依據 112年8月17日行政院第 3867 次會議交通部陳報「行人交通安全政策綱領」報告案之決定,院長提示:請本部會同交通部加速研議「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明文規範各級政府權責,每年公布 KPI 列入評比,讓各級政府都能落實道安改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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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為行人交通安全政策綱領制定中期(一年內)執行項目,以「涵蓋行人設施建設重點項目」、「訂定績效指標及管理與考核機制」、「制定強化對地方政府課責機制」及「督促地方政府確實遵守中央規範」四面向研擬,研擬草案條文計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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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為行人交通安全政策綱領制定中期(一年內)執行項目,以「涵蓋行人設施建設重點項目」、「訂定績效指標及管理與考核機制」、「制定強化對地方政府課責機制」及「督促地方政府確實遵守中央規範」四面向研擬,研擬草案條文計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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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現行市區道路條例、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已有相關法令規定,且有「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及「行人交通安全政策綱領」為引導,因本條例草案條文涉及重大政策及各地方政府實務操作,為求慎重,爰召開本公聽會。
二、參與及邀請對象,預計100名
- 專家學者
- 機關與縣市政府代表
- 民間團體及一般民眾
三、活動資訊
時間:112年12月19日下午2:00-5:00,1:30開放進場。
地點:內政部國土管理署5樓大禮堂(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主辦單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主席:內政部花政務次長敬群)
四、活動議程
1.主席致詞。
2.會議議程說明
3.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簡報條例條文草案內容。
4.依登記報名順序,邀請來賓發言,並得請相關業務單位適時回應。
5.主席結論。
6.散會
五、報名與會及意見表達方式
- 欲參加者請於本部網站報名,報名截止日期為112年12月15日中午12時。
- 有意出席公聽會並發言者,請於報名截止日期前,以以下方式提送意見書:
- google 表單填寫
- 下載意見書格式(https://reurl.cc/dmMMYk)以電子郵件(hope.lin@ecopia.org.tw)寄送。
- 公聽會現場亦開放登記發言,惟以事前登記報名者優先發言。
- 若受限於會議時間,仍無法於現場充分發言者,歡迎於會議結束後隔日起3個工作天內以電子郵件(hope.lin@ecopia.org.tw)提供書面意見。
- 另因場地座位限制,惠請團體機構配合出席人數以至多2人為原則。
六、會場現場注意事項
- 會議進行程序將由事先報名並登記發言者優先發言,再由現場登記發言者發言;待登記發言者全數發言完畢後,主席將視時間和現場狀況斟酌再開放現場意見發表,並以尚未發言者為主,依舉手順序為之。
- 來賓於發言前,先說明團體或機關單位名稱、職稱及姓名,並於發言後提供意見書(附簽名及聯絡方式以備確認),會議紀錄將以書面意見為記載內容。會中未及發言者,請以意見書表達意見。
- 每位發言者發言時間為3分鐘。於發言開始已2分鐘按1短鈴提醒,已3分鐘結束時按2短鈴,請發言者立即停止發言,超過3分鐘之發言不予記錄。為節省時間,若現場意見與網路徵詢或先前發言相同者,請摘要說明即可,不必重複。
- 請發言者就本草案相關議題發表意見,若有偏離主題之發言,主席得立即制止或限制發言。
- 不配合現場程序,或有阻撓現場程序進行,或經主席指示停止發言而仍持續發言者,主席得請其立即離開會場。
七、條例草案條文涉及重大政策及行政措施說明
(一) 依立法院112年12月1日三讀通過之「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第2條規定「各級政府、事業及國民應共同維護改善道路交通安全,建立以人為本、傷害最低、公共運輸優先、緊急車輛可通行、無障礙設計及落實道路公共使用等安全之用路環境及文化。」、第11條規定「各級政府為建立以人為本之安全用路環境,應完備道路交通設施、道路設計規範、道路養護與改善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道路交通安全檢核機制及相關管理措施。」本條例定位以「設施」為標的之作用法,所擬條文與行人交通安全政策綱領四面向對應如下,是否合宜,提起討論。
1.涵蓋行人設施建設重點項目:
(1)明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名稱及項目,明定由本部訂定行人空間通行檢核項目。
(2)明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檢視轄區行人空間,公告設置專區。
2.訂定績效指標及管理與考核機制
(1)明定養護(管理單位)、考核(地方政府)及評鑑(本部)三級管理考核。
(2)明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逐年辦理改善。
(3)明定由本部訂定績效指標,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納入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列管。
3.制定強化對地方政府課責機制
(1)明定本部之中央主管機關掌理項目及交通、警政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事項。
(2)授權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成立專責單位,明文協調各管理單位及使用道路空間設置設施機關(構)。
(3)明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績效應每年提送該管道安會報審議通過後公告周知。本部應向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提出報告及評比獎懲建議。
4.督促地方政府確實遵守中央規範
(1)參照市區道路條例第9條、第33條第1項及第33條之1規定,明定因工程施工、養護或管理不周致造成行人動線阻塞中斷時,主管機關對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之罰責。
(2)明訂於專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規事項裁處罰鍰應為法定最高額。
(3)明定本部就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部分,應進行年度評鑑及辦理獎懲,其中包括中央主管機關對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之罰責。
(二)本條例草案所擬法令適用範圍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道路為基準,行人空間定義除公有道路用地範圍之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尚有包括公園、廣場、騎樓(包含私有但具有供公眾通行義務土地,如法定騎樓與開放空間,惟不包括建築基地內之私設通路)等,是否合宜,提起討論。
(三)道路推動行人無障礙及通用環境,係以輪椅使用者為空間檢核之主要基準,現行道路工程設計標準或規範,有屬公路法之交通工程規範、屬市區道路條例之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規範)、屬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等,為統一事權,本條例草案所擬規定,為由本部定義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檢核項目及訂定年度績效指標等權責,是否有所競合,提起討論。
(四) 為達成交通事故零死亡願景,交通部推動道路交通基本法立法,並推動「國家交通安全綱要計畫」,責成部會每年訂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推動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亦須配合訂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其中本部推動建置行人及高齡友善示範區、校園周邊暨行車安全道路改善,辦理路口行人安全設施改善、減少路側障礙物、改善人行道、提升非號誌化路口安全等。因相關補助專案名稱及範圍不同,本條例草案第11條選擇機關、醫療院所、運動中心、活動中心、學校、廟埕、廣場、公園、兒童遊戲場、大眾運輸站點、商業中心為重點中心,令內政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劃定專區、公告及實施改善,以期逐步改善,對於劃定專區實施後之維護作業,並有第13條及第14條罰則規定支持,是否合宜,提起討論。
八、附件
開會通知單 (開會當天,請憑開會通知單入場)
九、會議記錄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