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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市區道路立體交叉結構設計規定如下:

  1. 市區道路立體交叉結構與建築物結構外緣線間之側向淨距,在高架結構不得小於四點五公尺,在匝道結構不得小於三公尺。
  2. 立體交叉處道路淨高不得小於四點六公尺;限制車種通行者,淨高不得小於最大可通行車輛高度加零點五公尺,並應設置限高架或警告設施。
  3. 設置平面側車道時,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三公尺,並應留設迴轉車道空間。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