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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市區道路設計速率,應依道路功能分類、地形分區定之,並符合下表規定。但因現地地形變化特殊,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可者,得為必要之調整:

地形分區

道路功能分類

設計速率 (公里/小時)

快速道路 主要道路 次要道路 服務道路

平    原    區

六十至一百

五十至八十

四十至七十

 二十至五十

丘    陵    區

六十至八十

五十至七十

四十至六十

 二十至四十

山    嶺    區

五十至六十

四十至五十

三十至四十

 二十至三十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