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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適用條件

6.2.2 適用條件

  參考國內、外相關資料,交通寧靜區於不同區域之適用條件如表6-2-2,可在定性之考量外有初步定量之判斷依據。

 

表6-2-2 交通寧靜區適用條件(1/2)

適用條件

區位

住宅區

商業區

街道等級

主要及次要集散道路 服務性道路

主要及次要集散道路 服務性道路

街道速限

30 公里/小時以下

30 公里/小時以下

街道幾何

雙向雙車道以下
(不含轉向車道、路肩、停車格)

雙向雙車道以下
(不含轉向車道、路肩、停車格)

車輛交通量

4,000AADT(年平均日交通量) 以 下

6,000AADT(年平均日交通量) 以 下

穿越性交通

50%以下或有替代路線

50%以下或有替代路線

交通事故

每年 1 次以上

每年 3 次以上

土地使用

住宅、文教

商業

大眾運輸

公車或捷運

公車或捷運

景觀考量

中等

中等

區域意願

中等或以上

中等或以上

(資料來源: 本手冊研究彙整歸納)

 

表6-2-2 交通寧靜區適用條件(2/2)

適用條件

學區

風景區

街道等級

主要及次要集散道路 服務性道路

主要及次要集散道路 服務性道路

街道速限

30 公里/小時以下

30 公里/小時以下

街道幾何

雙向雙車道以下
(不含轉向車道、路肩、停車格)

雙向雙車道以下
(不含轉向車道、路肩、停車格)

車輛交通量

4,000AADT(年平均日交通量) 以 下

6,000AADT(年平均日交通量) 以 下

穿越性交通

50%以下或有替代路線

50%以下或有替代路線

交通事故

每年 1 次以上

每年 3 次以上

土地使用

住宅、文教

住宅、商業

大眾運輸

公車或捷運

公車或捷運

景觀考量

中等

區域意願

中等或以上

中等或以上

(資料來源: 本手冊研究彙整歸納)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