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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市區道路人本環境建設計畫」之核定工程及補助經費

說明:

一、檢附旨揭計畫延續性案件續編經費表、核定工程及其補助經費暨審查意見表(如附件一),105年度核定案件請確實依審查意見據以輔導檢討修正計畫內容及工作項目,並於自行核處同意備查與成立預算發包前副知本署。

二、旨揭105年度核定案件補助經費,請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相對編足地方配合款,本計畫中央補助款比率分別為第1級46%、第2級66%、第3級76%、第4級81%、第5級86%;其中央補助款(編列資本門項下)及地方配合款,務於105年5月底前完成納入105年度(追加)預算作業或議會同意墊付程序及完成發包作業,本年度核定經費並應於年度內執行完畢,本署將定期辦理執行進度會議,據以辦理案件撤銷與經費移撥等相關作業,本年度各核定案件並依本署105年3月10日營署道字第1052903632號函(正本諒達)會議紀錄辦理。

三、本計畫105年度核定案件之管考催辦、工程品質督導及撥款等三項業務,續由本署及中區、南區工程處協助辦理,檢附修正後之執行要點(如附件二),後續執行請配合辦理。

四、請於文到一週內至本署「工程管理整合資訊系統(點此另開新視窗)」填妥核定工程之「基本資料」、「查核點」、「分配數」、「人行道長度及寬度」或「自行車道長度及寬度」等相關資料,各縣(市)政府之帳號及密碼請逕洽本署道路組;後續並請提供核定工程案件施工前、中、後同位置、同方向之清晰照片,俾利編纂案例成果彙編資料。
五、有關執行核定案件之配合事項如下:

(一)重申規劃設計類案件之委託項目不得含監造相關內容。

(二)核定案件未完成相關預算程序前,為配合招標先期作業,招標文件應確實載明:「本採購於招標作業完成前先辦理決標保留,俟計畫經費獲民意機關審議通過並准予動支後,由機關通知辦理決標及簽約,契約始生效力」。

(三)工程類案件請參照執行要點所訂撥款程序之工程進度,採「分次估驗計價」之撥付估驗款方式辦理;由本署辦理工程之地方配合款,應於工程完成發包後即繳交本署,並依執行要點四、實施方式與原則(三)於工程類招標文件契約草案「工程品管」條文增加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條款。

(四)核定案件之規劃設計及施工,請確實參照內政部104年7月份頒布之「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執行,並請考量透水、滲水等保水功能設計與確保透水鋪面工程品質,以減少地表逕流。

(五)為落實無障礙通行環境,人行道除清掃孔加設蓋板外禁止設置進水隔柵,斜坡道型式應符合「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另除非提出設置必要性原因外不得設置車阻,所設車阻間距應達1.5公尺。

(六)另有關「自行車道」規劃、設置、安全防護及管理,請參採交通部102年10月份函發之「自行車道系統規劃設計參考手冊」;在路口應妥善設計穿越道、停等設施與轉彎設施等,相關設置原則可參考交通部運研所「智慧化號誌路口自行車交通管理策略之研究報告」內容;號誌標誌及鋪面顏色應符合交通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相關規定。

(七)針對人行道或自行車道施作完成後,因汽機車違規停車造成計畫成效不彰問題,請貴府加強宣導並嚴加取締,本署將不定期抽查完工後之維護管理情形,並納入後續補助之參採。

(八)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計畫核定後,請本撙節、減量、易於維管補助原則,依本署委員審查意見再行審議,並針對過度設計問題確實檢討數量、單價合理性、型式必要性,並輔導轄管內各單位修正計畫。

(九)請貴府採用適合當地生態環境之「闊葉喬木」為主要植栽樹種,以形塑連續性綠帶為主,設置單一樹穴為輔, 避免破壞既有植栽,並增加綠化面積,以提昇人行環境之遮蔽率及舒適性。

(十)貴府對核定工程之執行,請注意遵循行政院相關政策指示,如全民監督公共工程、建置雙語環境及防杜設施閒置浪費等項,並確實配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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