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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人行道應力求人車共好 審慎考量機車停車位

↑重新規劃前機車行人混雜
↑重新規劃前機車行人混雜
↑規劃後人行道保持淨空
↑規劃後人行道保持淨空

營建署表示,為因應少子化高齡人口成長的需求,需要積極改善市區步行環境,因此預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修正草案第16條第6款,「人行道原則不設置機車停車格。如須於人行道劃設機車停車格位,應經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同意」。「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主要應用於市區道路設計,本次修法希望新闢及改善的人行道上原則不劃設機車格位,而非強制不得設置,經地方政府通盤檢討後,若有停車需求,須在人行道劃設停車格位者,經當地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同意後設置,係為避免人行道機車格設置不當影響行人安全。機車若退出人行道,除可改善市區停車秩序,還給行人一個安全的通行環境,並可提升國家城市形象。

解決機車停車問題 應從道路斷面妥善規劃著手

營建署指出,市區常見機車停車格繪設於人行道上且未留設市區道路設計法令規定之最小淨寬1.5公尺,及機車違規停放在人行道上,或騎士停車或離開時直接騎乘在人行道上,阻礙行人通行,造成人行道損壞,甚至造成人車衝突,迫使行人、身障者、嬰兒車、購物推車者必須走上車道,險象環生,並造成行人傷亡事故不斷攀升,身心障礙者抱怨連連。

目前市區道路通常未妥善設計機車停車格位,以致於在人行道上任意停放機車。希望透過本次設計標準的修正,在市區道路設計時,能妥善規劃機車停車空間,可採路邊停車或停車彎的方式,避免設置於人行道上產生人車衝突、以保障行人安全。因此在本次修正草案第12條亦增訂,路邊停車得以停車彎型式設置於公共設施帶內,作為配套措施。

跨域合作 解決停車亂象

營建署最後提到,道路停車亦涉及交通部與地方交通管理單位權責,在本次修正草案研擬階段,曾函邀交通部及各縣市政府研商修法內容,希望各單位共同逐步推動市區道路改善工作。

市區道路應優先供人車通行而非停放,市區機車停車問題可從停車路外化、路側停車或停車彎、車道寬度縮減、檢討過寬路肩及巷道停車等方式整體規劃解決,若仍有不足時,在保障行人通行淨寬達1.5公尺以上,方得經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同意規劃於人行道上,同時營建署也編撰都市人本交通規劃設計手冊(第二版),透過工程設計手法,協助地方政府妥善規劃市區道路斷面配置,期以兼顧行人通行及機車停車需求,提升道路品質。

↑人行道機車停車亂象之一
↑人行道機車停車亂象之一
↑人行道機車停車亂象之二
↑人行道機車停車亂象之二
↑重新規劃前停滿機車與箱涵
↑重新規劃前停滿機車與箱涵
↑規劃後人行道保持淨空
↑規劃後人行道保持淨空

資料來源:前往內政部營建署(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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